(二)关于认罪认罚是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的法律依据。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何从宽,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等法定情节的关系,认罪认罚是否应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也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在现有的量刑指导规范文件中对于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认罪量刑情节和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赃款、达成刑事和解等认罚量刑情节均有明确的从宽标准,足以据此确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无须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量刑情节规定从宽幅度。也有观点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和自首、坦白之间,在量刑方面虽有重合和联系,但认罪认罚从宽应当是自首、坦白、认罪之外一个新的独立的量刑情节。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体现其在诉讼过程中的立法本意——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性,才能真正促使其悔罪,实现重新做人的社会效果。本文赞成将认罪认罚作为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即在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基础上,应再给予适当从宽考虑,犯罪嫌疑人将更有获得感,可以鼓励其在认罪的基础上尽早认罚,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首先,就认罪认罚从宽的本意和内涵而言,独立评价有利于体现制度优势,符合立法原义。立法解释阐明,在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到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这一法律精神,鼓励其认罪认罚。“从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激励价值所在。承认认罪认罚具有区别于其他从轻量刑情节的独立价值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最好激励。对认罪认罚作出独立的从宽价值评价有助于鼓励不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有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酌定情节之外基于认罪认罚优惠选择与司法机关合作。从立法背景看,对于已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在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其犯罪的事实、情节等,依法采取宽缓的强制措施、适用便利的诉讼程序,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依照从宽量刑等。立法解释也表明了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基础上,要充分考虑认罪认罚情况予以从宽,说明认罪认罚情节是项单独的从宽情节,而不是既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概括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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