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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否跨档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96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认罪认罚不仅具有实体效果,还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无论是刑法规定的自首、坦白认罪情节,抑或是量刑指导意见中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认罚情节,都着重从实体意义上予以评价。但认罪认罚不仅具有实体效果,还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较为一致的共识是,从宽“既指实体上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又指程序上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和从简的诉讼程序”。具体而言,在侦查阶段,体现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量刑和程序从简的建议,以及对于特殊案件的撤销。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提出从轻的量刑建议、适用较轻的强制措施、向审判机关提出程序从简的意见等。在审判阶段,体现为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方式实现程序从简从快,以及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高诉讼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借鉴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等有益经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协商制度,其程序价值除体现在节约诉讼资源、提升司法效率外,还体现在司法民主、司法协商、司法参与的充分彰显。刑法意义上的自首、坦白认罪情节,以及以鼓励修复社会关系为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认罚情节已经无法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述程序价值。故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从宽量刑评价,以体现其更为丰富的程序价值内涵。


当然,如何解决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坦白等情节在主观认罪上的重合因素,值得完善量刑指导意见时予以考虑。自首、坦白等情节不可避免地可能包含认罪要素,将认罪认罚情节作为单独情节予以评价时未免会带来重复评价之嫌。为避免重复评价导致的罪责刑不匹配的弊端,可以通过从宽幅度的精细设定予以完善。


(三)关于“从宽”可否跨档减刑或者免刑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宽”除包括从轻外,是否包括减轻和免除处罚也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依据,与坦白、自首等法条具有同等意义。部分案件基准刑在跨档临界点,不减轻处罚则无法兑现从宽承诺,故“从宽”应当包括减轻和免除在内。具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幅度,可以根据量刑指导意见计算后综合权衡决定。相反意见认为,从宽处理应在刑法量刑情节条款范围内依法从宽。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坦白一般也只从轻处罚,认罪认罚虽作为单独量刑情节,但仍依赖于认罪情节,如果理解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则需要修改刑法与之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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