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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的“从宽”可否跨档减刑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12 | 9680 次浏览 | 分享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个重要的法理价值即是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诉讼效率的追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立法解释中也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提高重大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一方面,对于认罪认罚已经达成合意的案件提出确定刑建议,法官只需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在充分了解制度内涵和后果基础上的自愿选择,即可直接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无须重复审查事实证据以及在幅度的量刑建议内进行二次考量。而幅度刑建议节省法官审判时间的意义有限,制度的效率价值也无从体现。确定刑建议基础上的速审速判,实现诉讼分流、程序简化,才能真正解决巨大案件量对法官带来的诉讼压力,从而将更多的精力聚焦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审理中。另一方面,确定刑量刑建议增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稳定性,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对刑罚的心理预期,减少了因被告人心理预期的错位而产生的上诉,能够节约二审司法资源。


4.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前阶段已经解决定罪量刑的争点,具有提出确定刑建议的可能


反对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案件事实、证据的复杂易变性。不可否认,对于不认罪及重大复杂案件而言,由于证据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法院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可能在不同诉讼阶段发生变化,幅度刑建议为可能变化的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间。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最易发生变化的口供成为了稳定的言词证据,在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情节已查清的情况下,提起公诉后发生变化的可能性极小。这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甚至可以省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根本所在。即使发生变化,刑事诉讼法也允许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重新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具结,彻底反悔的,也可以进行程序转换。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确定刑建议完全可行,并有法律程序予以保障。另外,也有观点认为,检察官提出确定量刑建议的能力和经验不足。相较于法官而言,检察官开展量刑建议的时间较短、经验有限,有能力上的短板。应当看到,随着量刑智能化水平的提高,量刑建议精准化带来的倒逼机制,加之对检察官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过一段时期的磨合和学习,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和经验一定能得到提升。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情况来看,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达到96.0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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