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罪标准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0-28 | 12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29]但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故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法),才成为犯罪的实体之一。责任是对不法的责任,[30]是针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事实的非难可能性,所以,不法是责任的前提。基于同样的理由,认定犯罪必须从不法到责任,而不可能相反。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立法所解决的问题是,应当将不法事实归属于哪些参与人的行为。就具体案件而言,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属问题,或者说,只是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不是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的原因;只要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就要将法益侵害结果客观归属于参与人(而不论参与人是否具有主观责任)。至于各参与人对归属于他的结果是否承担主观责任,则需要个别的判断;但参与人是否具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没有任何特殊性,或者说与对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所以,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至于各参与人的责任,显然只能分别判断。
  “正犯是实现符合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这一过程中的中心人物或者核心人物。”[31]因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具体表现为对法益造成侵害结果或者危险结果,而支配这种结果发生的人正是正犯。所以,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先确认正犯,在正犯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前提下,判断是否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就变得相对容易。这是认定共同犯罪的最佳路径,没有必要抽象地讨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对帮助犯的认定依赖于正犯,只有当正犯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违法时,帮助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如此认定的理由在于对共犯(教唆、帮助)的处罚根据的理解。亦即,这是因为,既然共犯的处罚根据与单独正犯一样,在于法益侵害(构成要件的结果)的引起(因果共犯论即惹起说),那么,如果没有产生作为处罚基础的法益侵害、危险,也就没有产生使刑法的介入、禁止(共犯处罚)正当化的事态。”[32]限制从属性的原理,决定了在共同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必须先认定正犯;只要正犯的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即使没有责任,共犯也能成立。所以,共犯的从属性要求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
  帮助犯属于狭义的共犯。“共犯论的核心,是能否认定共犯行为(共同或者间接)引起了法益侵害、危险的共犯的因果性问题,以及在具有因果性的前提下,将共犯构成要件限定在何种范围的共犯的限定性问题。”[33]在正犯行为不法时,认定共犯是否成立,意味着认定共犯行为是否与正犯的不法具有因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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