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12个问题(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18 | 16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社会调查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量刑建议时,不但要对主刑、附加刑提出建议,还要对是否适用缓刑提出建议。因此,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是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一项重要任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人民检察院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议的,可以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具体操作需要注意三点:一是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一致的,直接委托即可;二是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应联系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协助办理;三是委托调查评估应遵循级别对等原则,一般应通过县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相关人民检察院应做好协调配合,实现及时对接。关于调查材料的移送,注意把握两点:一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已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材料一并移送,未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将委托文书随案移送;二是在提起公诉后收到调查材料的,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法院。


(三)审判阶段的社会调查


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拟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可以及时委托被告人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也可以自行调查评估。实践中较为困惑的是如果判决前没收到调查评估材料,能否判处缓刑。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重要参考。对没有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或者判决前未收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的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合管制、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换言之,调查评估材料对于缓刑的适用虽然是一个主要参考因素,但并非提出缓刑建议和缓刑的依据,是否建议判处缓刑、是否判处缓刑,仍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基础。


(四)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调查评估工作程序,加强工作衔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调查,及时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分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机构在移送审查起诉后或者提起公诉后完成调查评估的,应当将评估意见直接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抄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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