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建议的提法。一般来说,量刑建议越具体,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协商的动力越大,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也越大。因为确定刑的建议更符合犯罪嫌疑人对“罚”的期待,犯罪嫌疑人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就是想换取一个比较确定的刑罚预期,让从宽处理的激励变成现实,以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和潜在风险。如果是幅度刑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对可能受到的处罚的预期仍然不确定,即使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心理预期也往往是法官会在量刑建议的下限作出判决,一旦判决无法满足其心理预期,其就可能对判决不满,不利于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精准确定刑的建议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激励机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展开了实质性的平等沟通与协商,最终形成了控辩合意,这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可接受性、认可率,都有积极的保障价值,可以防止事后因量刑问题引发上诉、抗诉以及程序回转等问题,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和稳定适用。而且精准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并不实质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最终仍由法院来确认与裁判。为了回应实践的需要,《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提出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这蕴含着三层意思:一是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以确定刑为原则,即绝大多数案件特别是基层院办理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轻罪案件,原则上一律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二是设定例外情形,即对一些新类型、不常见的犯罪案件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这也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复杂状况而设定的例外,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三是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确定型量刑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这是对检察机关的加压,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精准量刑建议的合法科学,同时也有利于防范权力滥用。
关于认罪认罚后提出量刑建议的减让原则。《指导意见》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并对如何减让提出量刑建议作出了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没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等,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减让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认罪认罚和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参照相关量刑规范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二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主刑从宽的幅度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适当放宽;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在前款基础上可以适当缩减。建议判处罚金的,参照主刑的从宽幅度提出确定的数额。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未对减让幅度给出具体的数字,而是用了“适当减让”一词,主要考虑一是“两高”正在研究修改常用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里面会对具体幅度作出规定;二是给各地留下探索的空间。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同类型案件量刑建议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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