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签署具结书
签署具结书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式要件。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其诉讼权利,确保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是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后果情况下的自愿行为;另一方面也起到见证作用。实践中,一些地方反映,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在签署具结书时,受看守所场所和相关手续限制,检察官、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三方在同一空间难以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看守所应当为签署具结书提供场所。
关于具结书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具结书的性质类似于认罪协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自愿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意思表示,既表示认罪悔改,又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具结书主要包括认罪认罚的具体内容,从宽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程序选择适用等,是对认罪认罚后果的固定,应当由犯罪嫌疑人亲笔签署,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名。具结书意味着对某些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和不利后果的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单方撤回,即允许其反悔。当然反悔的节点最晚应当在一审法庭裁判作出之前。二是具结书实质上是控辩合意的结果,一旦签署,即具有法定的效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拘束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后反悔的,办案机关应当向其说明反悔的法律后果,包括可以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再享受量刑从宽、不得主张适用速裁程序等内容。
具结书也是法院对认罪认罚结果的确认而重点进行审查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对绝大多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都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了三种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当然,这几种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不影响对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七)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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