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12个问题(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18 | 164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同时移送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需要说明的是,量刑建议并非要求必须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是否在起诉书中写明,各地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程序情况进行探索,可以写入起诉书,也可以制作单独的量刑建议书。简单来说,量刑建议书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诉书中写明。


(八)量刑建议的提出


提出量刑建议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嫌疑人同意量刑建议,是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要条件,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也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由此,量刑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主刑,主要指主刑刑种。二是附加刑。以往我们提出量刑建议,主要关注主刑,对附加刑关注较少,现在附加刑成为量刑建议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就是说,我们不仅要对主刑提出建议,还要对附加刑提出建议,特别是附加刑中的财产刑,作为“认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着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直接影响着从宽的后果,必须予以关注。当然,对于附加刑的量刑建议是以指控罪名的法定刑包括相应的附加刑为前提,指控罪名不包括相应附加刑的,则没有此内容。三是是否适用缓刑。这主要指刑罚执行方式。


关于量刑协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是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从宽处罚的建议。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量刑建议前,必然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进行量刑沟通或者协商,协商一致后,犯罪嫌疑人才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种沟通与协商既有利于保障最终的控辩合意科学合理,也是对检察官的要求和义务,有利于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基于此,《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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