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12个问题(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18 | 16455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


今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建设,因地制宜建设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深化执法办案公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些试点地方比如北京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室的同时,还探索设置速裁法庭,由检察机关、法院定点派驻人员,对适用速裁程序的一些轻罪案件实行快速办理,比如醉驾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实践探索经验,《指导意见》第25条规定,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探索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置速裁法庭,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


八、关于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核心工作主要发生于审查起诉环节,此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内容也更为丰富。《指导意见》第八部分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权利告知


同侦查阶段一样,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也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告知权利应当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应当充分释明权利内涵,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明知、明智的情况下自愿作出选择。告知权利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告知权利应当在收到审查起诉材料三日内进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既可以在告知权利时一并进行,也可以在有初步审查意见后再进行。


(二)听取意见


审查起诉过程中,在告知权利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就相关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在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就上述事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平等沟通协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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