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侦查机关的职责
犯罪嫌疑人越早认罪认罚,对及时侦破案件、提升效率的意义越大。《指导意见》第七部分对侦查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一)权利告知和听取意见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指导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听取意见记录规范参照讯问笔录制作样式。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时机既可能发生在讯问时,也可能发生在非讯问时间。对此,《指导意见》规定对在非讯问时间,侦查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二)认罪教育
为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方面的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指导意见》第2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这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二是公安机关在作认罪教育工作时,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因为自愿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而侦查阶段是最容易发生侵犯嫌疑人权利的阶段,因此一定要防止强迫认罪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三是公安机关在作认罪教育工作中,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权利、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时,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只能将认罪认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犯罪嫌疑人,以防止“诱供”行为的产生,这也是“从宽”的实体后果一般不在侦查阶段体现的要求。四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
(三)起诉意见
《指导意见》第24条对起诉意见作出了规定。一是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这也是将成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重点审查的对象之一。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中建议检察机关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并简要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判断案件的程序适用,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快速办理,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可以集中移送审查起诉,但不得为集中移送拖延案件办理。具体操作中,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可以在案卷卷宗上加盖“认罪认罚”的标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在案卷卷宗上加盖“认罪认罚”的标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可以在案卷卷宗上加盖“速裁”的标志。“认罪认罚”及“速裁”字样统一采用二号黑体字。三是对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提出的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积极开展相关工作。这一规定一方面旨在促使公安机关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的作用提出要求,即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提前介入侦查期间,应当主动就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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