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必须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排除适用;二是必须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排除适用;三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如果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存疑,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四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综合来看,就是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选择均无争议的案件,才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如果存在争议,就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
《指导意见》第42条第2款沿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是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是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五)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结。
(六)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对速裁案件的庭审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指导意见》予以进一步细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一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二是送达方式。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时一并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并核实被告人自然信息等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集中送达。三是开庭方式。速裁程序必须开庭审理。试点时有观点认为,可以借鉴大陆法系处罚令程序,对速裁案件实行书面审。但考虑到速裁程序审理的是认罪认罚案件,开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也可增强程序正当性,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因此立法上对速裁程序的审理方式未作突破。实践中,一些地方对速裁程序案件,集中开庭、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指导意见》对此予以吸收,规定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人民检察院可以指派公诉人集中出庭支持公诉,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对适用法律无争议。开庭审理的重点,不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而是当面核实被告人对事实证据、指控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的意见,听取公诉人、辩护人意见,确认被告人知悉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等。四是宣判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宣判时,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由审判员进行法庭教育。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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