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12个问题(理解与适用)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1-18 | 164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需要来自外界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特别是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对于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基于此,《指导意见》第四部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权、值班律师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获得法律帮助权


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公检法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符合通知辩护条件的,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法律帮助请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看守所)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二)派驻值班律师


基于我国当前刑事辩护率总体较低,许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无法获得律师的帮助,导致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的问题,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我们建立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此也予以确认,但是《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派驻时,仅以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没有写明在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派驻。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最主要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且目前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非羁押的比例较高,人数众多,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需求量非常大,从制度设计的本意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出发,在检察机关设立值班律师完全符合立法精神。据此,《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为派驻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设置工作站应当悬挂统一标牌,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指引标识,并放置法律援助格式文书以及相关业务介绍资料;公示法律援助范围、条件、值班律师工作职责及当日值班律师基本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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