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帮助的衔接
对值班律师是否可以在不同诉讼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指导意见》予以明确,即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可以由派驻看守所的同一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一诉讼阶段的值班律师可以在后续诉讼阶段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值班律师是否可以为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问题,因存在较大分歧,《指导意见》暂未作出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解决。
(五)拒绝法律帮助的处理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委托辩护人,拒绝值班律师帮助的情形,《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允许,并记录在案附卷移送。但是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到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值班律师帮助,但是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六)辩护人职责
对有辩护律师的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除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阅卷等权利,同时还担负着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提出意见等职责。对此,《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五、关于被害方的权益保障
让当事人充分能动地参与刑事诉讼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种趋势,其中尊重刑事被害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对于减少社会对抗、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也将直接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效果。为此,《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特别作出了规定。《指导意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专门对保障被害方的权益予以规定。
【法治热点早知道】摆
2025-09-08
【法治热点早知道】“
2025-08-11
【法治热点早知道】列
2025-07-11
【法治热点早知道】一
2025-06-10
2025-05-14
【法治热点早知道】2
2025-04-14
【法治热点早知道】女
2025-03-19
【法治热点早知道】两
2025-02-05
【法治热点早知道】公
2025-01-03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