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些地区法律援助资源较为短缺,值班律师的设置尚未能跟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的需要。对此,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派驻。总体原则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法律帮助需求和当地法律服务资源,合理安排值班律师。具体方式上,值班律师可以定期值班或轮流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可以通过探索现场值班和电话、网络值班相结合,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毗邻设置联合工作站,省内和市内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以及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等方式,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三)值班律师的职责
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36条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作了规定,包括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指导意见》据此细化为七项:一是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是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是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是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是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是否可以阅卷,实践中争论较大。肯定的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查阅案卷属于必要的便利,否则值班律师无法提供实质的有效法律帮助。否定的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两高三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2条更是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已明确值班律师不等同于辩护人,因此其不能享有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持肯定态度,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但同时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值班律师仅能“查阅案卷材料”不能“摘抄、复制”。这主要考虑到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毕竟诉讼地位存在差异,权利不完全等同。关于会见,《指导意见》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的规定精神,规定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值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并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书面意见等法律帮助活动的相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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