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浅谈疫情输入性病例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保障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马双律师、李虹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11 | 2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浅谈疫情输入性病例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保障

春分过后,花苞灵秀,氤氲渐散。北方城市因年冬里一场疫情添剧的肃杀之气正逐日消解。2020年3月30日,武汉部分主力商业体正式复苏重启,与此同时,实时数据更新消息显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国外一日新增确诊40127例病例,累计确诊694735例病例。总观这场国内、国际战疫记,似面临一波渐艾、一波方兴的严峻态势。此时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的防控工作,实施相关措施的过程具备哪些法律保障,职能部门又如何保证在落实严防严控的工作内容时合法合规,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马双律师、李虹律师将围绕这一话题为您展开解读。

日前,北京警方通报了一起案例,出行者为意大利的两姐弟,二人在已经出现发烧、干咳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时,仍通过登机前服用退烧药的方式,隐瞒了真实健康状况。后该二人在北京机场进行落地检查的过程中,经工作人员查验,发现了相关事实,警方随即对此事立案侦查。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首先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的防控工作,对全体入境人员、疑似病例、确诊患者在行为上有哪些约束,又对应存在着哪些法律依据。现阶段,以辽宁省于2020年3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为准,可以基本明确各项需要配合的手续、流程及要求。《通告》内容规定对所有直接从辽宁口岸入境及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入境来辽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隔离措施。对靠港国际货轮,原则上实行无人员接触装卸货物和补给,严禁人员登岸,对个别确需登岸的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防控措施。对从辽宁口岸入境的人员,排查判定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采取集中转运、隔离、留观、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安排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筛查;对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目的地政府负责隔离观察和疫情防控。其中,对经辽宁口岸入境转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目的地政府负责转运和防控。入境人员要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对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来辽人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或前往开展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安排及有关信息,抵达后自觉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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