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不要割裂亲子亲情
一方刻意隐匿子女、
阻断亲子相处
是否涉嫌违法?
无故阻挠探望要承担什么后果?
权利如何行使、
遭遇阻碍该怎样依法维权?
结合真实案例
我们把探望权相关法律问题说清楚!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探望权纠纷。任女士(化名)与高先生(化名)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高先生支付抚养费。一段时间后高先生因经济困难未能按时支付抚养费,任女士便拒绝其探望并将孩子藏了起来。高先生多次沟通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高先生每月的法定节假日可探望孩子两次,每年寒暑假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每次不超过3日。
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谁能行使探望权?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依法享有探望权。
特殊主体——祖父母、外祖父母。若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离世,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将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不损害其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依法予以支持。
若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健在,但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长期照料抚养未成年人的,各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处理探望事宜,切勿因成年人之间的纠纷,割裂未成年人的血脉亲情,损害其情感权益。
如何行使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协商优先。父母双方可自行约定探望的方式、时间、地点,如每周探望一次、周末接走同住、寒暑假轮流陪伴、视频通话或在公共场所会面等。协议内容不得影响子女正常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
法院判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子女年龄、性格、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探望方案。
特别提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以不影响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身心健康为前提,直接抚养方有协助义务,不得阻挠、拒绝或设置探望障碍。
这些行为属于违法!
阻挠探望后果不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