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基础上恰当的宽大处理,“体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充分尊重,也利于彰显刑事追诉的人文关怀”,是认罪认罚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的核心途径。而从宽幅度过大或过小,会直接引起被害人不满、被告人失望、公众猜疑,甚至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实现的落空、司法权威的受损。因此,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认罪认罚制度的效果,检察机关只有落实好量刑建议工作,才能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进而实现现代国家治理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
(二)量刑建议是促进量刑公正的强劲推动力
以往,量刑问题常常被认为是法官垄断的裁量范畴,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往往也只提出定罪意见,对量刑问题不提或提出笼统的从重、从轻的意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曾将定罪和量刑问题置于同一庭审程序中解决,长期以来形成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量刑公正被有意无意地忽视。随着人民对司法公正需求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2010年起“两高”推动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为促进量刑公正拉开了序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将定罪和量刑程序适当分离;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进一步确立量刑建议的作用和地位,赋予其更多内涵。量刑建议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善了量刑程序不透明的问题,有助于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公正;推动了量刑辩论,有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量刑意见,居中裁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是凝聚共识、化解矛盾、提升效率、促进公正的有效制度载体。
(三)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是认罪认罚,落脚点则是从宽处理,而从宽的核心在于量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既要认罪又要认罚,才能获得从宽处遇。而认罚主要体现在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此,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体现量刑减让、实体从宽的关键,也是达成认罪具结的前提,是认罚内涵的有形载体。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量刑建议必须先行,可以说,没有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就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续。
(四)量刑建议是凝聚控辩合意的重要载体
量刑建议“一端连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认罪认罚协商启动与判决生效、诉讼终结的桥梁。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官需要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包括值班律师)对量刑问题进行协商。
【法治热点早知道】2
2025-04-14
【法治热点早知道】女
2025-03-19
【法治热点早知道】两
2025-02-05
【法治热点早知道】公
2025-01-03
【法治热点早知道】“
2024-12-02
【法治热点早知道】教
2024-11-06
【法治热点早知道】在
2024-10-08
2024-09-02
【法治热点早知道】男
2024-08-22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