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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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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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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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应保持谦抑性,很多抗拒疫情防控涉罪者也是受害者,入刑和羁押应慎重
从实际情形看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案件的罪名认定 当前,新型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时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为依法准确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防控意见》)。明确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等十类犯罪,为准确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防控意见》在“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部分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公务罪三个罪名,从理论和实践看,还涉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从实践情况看,在具体认定中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认定上尤为突出,从媒体已报道的情况看,以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立案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但根据通报的案情看,不少值得商榷。笔者从便于实践参考出发,按照当前出现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类型及行为表现,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一、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认定
该情形实际上包含三种类型,需要认真区别对待:
(一)确诊后拒绝隔离或提前擅自脱离隔离,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该类行为认定较为明确,《防控意见》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该规定实际上有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事前已经经过医疗机构确诊,而不是先有危害行为、后果而事后确认其属于新冠肺炎病人。从媒体通报的案例看事前确认的并不多,多数案件均为事后方确诊。二是这里所指的拒绝隔离或擅自脱离均为具体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是一种行为而并非状况,如果确诊后因为相关部门疏漏或客观条件限制没有要求其隔离,不属于本情形。另外,《防控意见》所称的隔离治疗是否包括自我居家隔离治疗,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查询料相关医学资料,2020年2月4日国家卫健委出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感染防控指引(试行)》中,只有对于密切接触人员等的“隔离医学观察”的提法,但在实践和相关医学专家的阐述中,存在对于轻症患者的自我隔离治疗的情形。笔者认为,实践情形多样,如果是经医疗或防疫机构要求或认可的自我隔离治疗,应当属于《防控意见》所称的隔离治疗,其与集中隔离治理的区别仅在于约束性和场所的不同。三是进入公共场所或交通工具,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这里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具体看待,例如行为人知道学校图书馆因疫情关闭而空无一人,而刻意到该地躲避或自行隔离的,因其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和放任的间接故意,不应认定为本罪,如果其行为客观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则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