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以被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前提。根据《信息网络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确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可以确认为标准,对于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这既与《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又可以避免放纵对本罪的追究或者影响诉讼效率。
结语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抗疫形势严峻,司法保障应顺势而为、与时俱进,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适用刑法规制野生动物保护,既要遵循谦抑性原则,“有所为”,也要秉持罪刑法定原则,“有所不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国一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大局下,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大局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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