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2]据此,可以认定虽然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的乙类传染病,从实际的社会危害性考量,可以将新冠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评价。虽然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仅限定了甲类传染病,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鼠疫和霍乱属于甲类传染病,而这两类疾病爆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加之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时,由于这样的限制,该条并没有适用的空间,因而如果仅就此限定的话,该罪名就会成为“僵尸罪名”,极少会被适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2008年的《管辖追诉标准(一)》将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调整为“有引起甲类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其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而新冠肺炎即是经国务院批准的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故也应是该罪的规制对象。
3.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引发新冠肺炎的危险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具有引发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的行为即可定罪。新冠肺炎发生以来,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新冠病毒来源于野生动物,因而野生动物具有引发新冠肺炎的危险,故从这点而言,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具有潜在的引发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综上,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单纯就理论而言,从刑法规制的角度,可以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打击野生动物的非法交易行为,力求从源头遏制新冠病毒的传播。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正如前文提到的,引起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罪魁祸首有很大可能是野生动物,因而“食用野生动物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正如“吸毒入刑”一样,这是个漫长的刑法修订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计可施”,特别是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显得十分必要。目前天津、广东等地都出台了相关规定严厉打击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且都是基于行政处罚的角度,虽有效果但缺乏一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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