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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吃野生动物可考虑哪些罪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14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刑法》第 330 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2008 年 6 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管辖追诉标准(一)》)第 49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可以看出,该立案追诉标准将《刑法》第 330 条中的“甲类传染病”扩大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1.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也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作为卫生防疫机构的主管部门提出的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防控措施


国家卫健委作为国家层面执行卫生防疫的机构,其提出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可以作为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依据,对提出的形式、方式并无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因此,联合公告或者会议决定等都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提出形式方式。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决定,自今日(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这显然是国家在疫期出台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防控措施。此外,市场监管总局于2月3日联合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健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部委(局)召开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和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部署会议。会议强调,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间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得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11]就这点而言,禁止野生动物教育可以视为国家卫建委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措施。


2.新冠肺炎是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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