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经营罪
用非法经营罪规制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营、交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关判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中以“野生动物”、“非法经营”为关键词查询出判例34件,去除一二审重复判例,共梳理有效判例22件,其中将经营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18件,未认定的4件中由2件是由于证据原因未予认定。无独有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0日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给疫情当前打击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和律师对这种认定方式存在担忧,从“违反国家规定”和“扰乱社会秩序”[7]的认定方面对非法经营罪进行质疑。笔者认定为适用非法经营罪规制涉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案件既符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大局又符合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1.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需经许可经营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经营的物品,国家对这些限制买卖的物品是否能够进入市场实行准入制度[8],即经营这些物品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等,否则,这些物品不能进入市场交易,任何违反国家这种宏观调控手段的经营行为即为非法经营。
为了野生动物资源永续利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野生动物保护法》[9]、《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0]规定明确了我国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使用实行准入制度,对进入流通领域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实行狩猎许可制度、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制度和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检疫制度。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所规定的需经许可经营的“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法治热点早知道】2
2025-04-14
【法治热点早知道】女
2025-03-19
【法治热点早知道】两
2025-02-05
【法治热点早知道】公
2025-01-03
【法治热点早知道】“
2024-12-02
【法治热点早知道】教
2024-11-06
【法治热点早知道】在
2024-10-08
2024-09-02
【法治热点早知道】男
2024-08-22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