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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吃野生动物可考虑哪些罪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14405 次浏览 | 分享到:


2.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上述规定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野生动物保护法》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发布的题注载明:该条例于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经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另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可以确认《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为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故《野生动物保护法》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都属于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使用实行准入制度,未取得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擅自经营利用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3.未取得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擅自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野生动物市场秩序


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市场秩序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范,擅自经营利用的行为在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也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


另外,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相关国家规定对此类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作出了提示性规定,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上文所述,野生动物交易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有固定的入罪标准,若未达到上述标准则不能成立非法经营罪,对该类行为的规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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