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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吃野生动物可考虑哪些罪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144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故笔者认为,在当前的严峻疫情形势下打击需求侧的购买、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刑法不应“缺位”,在特殊时期可以考虑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购买、食用行为进行规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从条文内容可以看出,上述规定规制的行为是购买行为,并没有将食用行为列入其中,但基于日常的理解,购买野生动物的目的无非有二:经营和食用,在经营行为已有相关罪名进行规制的情况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说是对野生动物的食用行为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根据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3]


一是野生动物必须是上游犯罪人非法狩猎所得。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猎捕、杀害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而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这是刑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特别保护,且刑罚配置高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对一般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则规定非法狩猎才构成犯罪,购买野生动物也只有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因此,非法狩猎与否,既是决定狩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必要条件,也是决定收购野生动物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必要条件。


二是收购人必须明知野生动物系非法狩猎所得。上述规定将明知界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也是刑法中认定主观明知的常见表述。“知道”顾名思义,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供述直接予以认定;“应当知道”认定最常用的方式是推定,即根据现有已知事实通过推论的方法得出需要认定的事实,但在适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适用条件:(1)基础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即基础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并已得到了确认;(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客观的、常态的,不是偶发的、随机的或主观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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