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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吃野生动物可考虑哪些罪名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2-26 | 14408 次浏览 | 分享到:

(3)没有反证或反证证明力不足。


三是收购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野生动物的交易行为逐渐从“线下”发展到“线上”,如此次疫情发生后,浙江大学法学硕士生肖瑶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生李波分别在两个网络交易平台上搜索到大量野生动物售卖信息,其中不乏梅花鹿和娃娃鱼等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如前文所述,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律不允许售卖,非国家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相关的许可才能售卖,如果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应有义务,允许在其平台上售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可以考虑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规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罪名,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据此,结合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信息网络解释》),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下以该罪名规制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主观明知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前提。但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障碍:一是某些交易平台疏于管理,确不知野生动物交易的存在;二是某些交易平台虽然明知,但缺少证据证明。因此,秉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信息网络解释》第十一条总结归纳了七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i],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有效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路径。以其中的一条为例“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若网络交易平台的管理者接到有关其平台存在野生动物交易的举报,知道他人在其平台售卖野生动物,而不按照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停止提供服务、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义务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推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若是网络平台管理者与野生动物售卖人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可以认定为二者成立共同犯罪,而不再单独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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