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为刘××之父,1936年8月17日出生,翟某芳为刘××之母,1939年6月2日出生。刘福某、翟某芳育有刘××、刘×1、刘×2、刘×3四名子女。刘××与赵某某2002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刘××为初婚,赵某某为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甘某系赵战洪与前夫所生之子,1987年7月22日出生。
刘××持有电工作业高压运行维修特种作业操作证。2011年5月16日,刘××与精灵时创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期限2011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22日,合同期间精灵时创公司派刘××到物美公司工作。2011年6月15日,刘××签署《精灵时创工作岗位安全责任书》,承诺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此后,刘××至物美公司甘露园店担任高压配电室电工。
2013年12月8日晚19时左右,刘××在值班期间掉入配电室旁属均豪公司物业管理范围的水泵房污水井里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对刘××进行了尸表检验及死因鉴定,在刘××心血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00µg/ml,鉴定结论为不排除刘××饮酒后溺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3年12月12日出具《关于刘××死亡的调查结论》,认为该人系不排除饮酒后溺死,其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亦对本次事件进行了调查,在该局2013年12月9日对甘露园店长赵××的询问笔录中,赵××表示平时检查的时候看到水泵房的房门是上锁的,不知道配电室员工有去水泵房上厕所的情况,对刘××如何进入水泵房并不清楚,因刚到该店没有多长时间,不太清楚是否对刘××进行过安全教育,并认为店里对员工的管理上还有欠缺和疏漏,没有及时发现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在该局同日对同为配电室电工胡××的询问笔录中,胡××称水泵房有锁,但锁是坏的,锁上就有钥匙,刘××平时总去水泵房小便,污水井井盖一直都是盖着的,平时就是留一个缝,水泵房的锁是物美公司的,事发当天是刘××主班。
2014年1月22日,精灵时创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刘××的工伤认定申请,2014年3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因刘××死亡为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上述决定作出后,赵某某不服,将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决定书,精灵时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在该案审理中认为:关于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