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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57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场所的问题,配电室与水泵房相毗邻,水泵房因管理者疏于管理并未锁门,可以随意出入,对于刘××工作场所不能理解得过于狭隘,将其合理活动区间限于配电室和卫生间等必要区域缺乏合理性,水泵房及其附近区域均应视为刘××工作时间的合理活动范围,故应视为刘××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导致死亡。但经过司法鉴定刘××死亡时属于醉酒状态,其明知是在工作时间仍大量饮酒致醉酒状态,在醉酒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并致死亡,属于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于2014815日出具(2014)朝行初字第28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上述决定书。

经法院现场勘验,水泵房紧邻配电室大门,位于配电室东北方向,水泵房内有两口井,出事的为北侧水井,配电室以南系物美公司经营范围,以北系朝阳无限芳菁苑小区居民楼,属于均豪公司物业管理范围。

庭审中,赵某某、甘、刘福、翟芳认为刘××系为物美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精灵时创公司对员工未尽到安全教育责任,均豪公司对水泵房未采取防护措施,故要求物美公司、精灵时创公司、均豪公司对刘××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美公司认为污水井并非其经营范围,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劳动安全、生产安全方面的义务,对刘××死亡没有过错,并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安全消防知识筛查考核培训登记表、甘露园店安全大检查培训签到表予以证明。赵某某、甘、刘福、翟芳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物美公司未能提供对员工吸烟喝酒进行检查的相应记录,未尽到相应责任。精灵时创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对员工的培训义务,对本次事故没有过错,并提供劳动合同、员工综合安全知识试卷、员工手册等予以证明,其中员工手册32.3条规定:员工禁止在工作时间内喝酒,包含任何含有酒精的饮料。赵某某、甘、刘福、翟芳对精灵时创公司的证据表示认可,但认为精灵时创公司违背了劳动合同第六章的约定,未对处于危险工作场所的员工起到保护义务。均豪公司陈述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水泵房进行定期巡视及维护,水泵房平时上锁,钥匙只有公司才有,井盖都是盖着的,但事发当天锁挂在门上,井盖放在了一边,其在管理上不存在过错,系物美公司员工擅自更换水泵房门锁、刘××擅自闯入非工作地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并提供污水井巡视记录予以证明。赵某某、甘、刘福、翟芳认为该巡视记录为后补,对此不予认可。

某某、甘、刘福、翟芳主张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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