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刑事附带民事
来源: | 作者:晟通 | 发布时间: 2019-07-24 | 5037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2016)闽0402刑初26

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茎,男,1966919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凤,女,1967825日出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之母。

诉讼代理人罗某寿,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茎、颜某凤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陈某水,男,198931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420日被取保候审,20159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某明,男,19608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司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福建省三明市公共交通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某霖,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张某超、吴某,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某明、三明公交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安,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吴某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张某,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陈某水被控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1112日作出(2015)梅刑初字第14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某明、三明公交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的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1229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276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剥夺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为由,撤销本院(2015)梅刑初字第14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6118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201632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茎、颜某凤的诉讼代理人罗某寿,被告人陈某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洪某明、三明公交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某超、吴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大地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吴某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