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全洲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朱海年
代理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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