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形式,非法占有故意应在取得财物之前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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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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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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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笔者难以赞成这种看法。
如果说“事后故意事后目的”完全是指在取得被害人财产后产生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这种“事后故意”“事后目的”概念明显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也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没有存在的余地。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是责任主义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是因为,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说是对不法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的不法关联性,或者说是责任对违法性的从属性。既然如此,各种责任要素就必须存在于不法行为时,而不能存在于不法行为后。责任能力、罪过、目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都不是就行为前与行为后而言。例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在行为时合理地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由于行为时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只能宣告无罪。倘若以行为人明知自己以前实施的行为违法为由,追究其刑事责任,明显违反责任主义。再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在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但事后具有责任能力。我们显然不能因为其事后具有责任能力,就追究其刑事责任。
罪过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从责任的角度来说,行为前的犯意并不等于故意;行为后才产生的所谓故意,不可能与先前的不法行为具有关联性。如果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的心理状态为根据认定行为人具有刑法上的罪过,必然违反责任主义原则。例如,A男为了达到与C女结婚的目的,向自己的妻子B提出离婚,但B一直不同意离婚,A男便产生了杀妻之念。但由于长时间没能找出自认为合适的杀妻方法,所以未能着手杀妻。某星期天,A男因与C女约好上山狩猎,出发前擦猎枪时因为疏忽走火,子弹射中其妻,导致其妻死亡。显然,A男的行为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A男在行为时只有过失而无故意。再如,甲狩猎时,以为前方是野兽便开枪射击。甲开枪后走近一看,发现自己打死的不是野兽而是自己以前的仇人乙。甲事后对乙的死亡兴高采烈。尽管如此,也不能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因为甲的事后心理状态不能表明其行为时希望或者放任乙的死亡,因而与不法行为缺乏关联性。
同样,犯罪目的是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或形成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