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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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48887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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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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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4)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5)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02
企业责任
(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4)给患者和医护人员造成财产损害,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5)给患者、医护人员或者其他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