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3-10 | 2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3)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

(4)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

(5)违法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02

企业责任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03

责任人责任


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01

行为表现


(1)捏造涨价信息

A.虚构购进成本;

B.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

C.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

D.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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