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3-10 | 2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复工及生产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01

行为表现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有关复工的命令、决定,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复工;

(2)复工时预防措施、应急设备不到位;

(3)复工时未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4)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

02

企业责任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3)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03

责任人责任


(1)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

(2)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01

行为表现


(1)编造并传播有关疫情相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明知是有关疫情相关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

02

企业责任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03

责任人责任


(1)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违规处理医疗废物

01

行为表现


(1)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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