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3-10 | 2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要点提示

2020年1月20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为使我市民营企业能够依法依规做好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等相关工作,大连市工商联针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履行的义务及相关行政法律风险进行以下提示。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行政法律风险


未按规定进行疫情信息报告

01

行为表现


(1)瞒报、缓报、谎报疫情;

(2)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疫情。

01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责任


(1)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03

责任人责任


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有权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权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01

行为表现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

(2)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疫情现场;

(3)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4)其他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02

责任人责任


(1)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碍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事责任)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