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李志维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14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近日,网上最大的卖药平台——健客网,因举报信陷入了非法销售假口罩的巨大争议之中,各地区也频繁爆出查获销售假口罩的案件。作为本年度第一网红产品,口罩已经成为当下我们生活中的必需品了。那么,销售“假口罩”,会面临哪些刑事责任呢?

一、口罩是什么商品

要厘清法律责任,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就是口罩是什么商品。目前市场上流通的口罩大体可以分为非医用口罩和医用口罩两大类。医用口罩按性能特点及适用范围可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普通医用口罩。根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同风险人群防护指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口罩使用指南》,面对疫情,推荐使用的口罩共4种,分别是: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KN95、N95及以上颗粒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可见,我们防范疫情,主要依靠的是医用口罩。2003年5月15日非典时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分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至此,医用口罩被定性为医疗器械。


二、如何判断“假口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的口罩如果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生产者名称的产品,或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属于“三无产品”。目前,在疫情期间,市场监督部门,一经查获“三无口罩”的案件,一般都按照不合格产品处理。当然,我们认为“三无口罩”是否当然就是不合格产品还是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否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否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来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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