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李志维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138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生产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的假口罩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随着疫情的发展,我们对口罩的认知也更加深入,3M的标识也成了和可口可乐一样家喻户晓的品牌。各地警方,也相继破获了一批生产销售仿冒3M等品牌口罩的案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仿冒注册商标的假口罩既属于不能满足消费者防护需要的伪劣产品,又属于侵犯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生产、销售的犯罪行为既触犯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下的,适用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在五十万以上的,适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假口罩又扰乱市场秩序的

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该条第四项,是非法经营罪的保留条款。该条款强调的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于是否违反特许经营的规定,没有要求。据此,根据“两高”《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本类型的非法经营犯罪,只在国家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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