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李志维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13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生产销售假冒普通口罩涉嫌的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这个普通口罩是非医用口罩,一般包括棉布口罩、活性炭口罩等。普通口罩作为一般商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普通口罩达到一定严重后果的,将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生产销售假冒医用口罩涉嫌的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医用口罩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其生产、销售均是受严格的管理和控制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注意的是,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需要达到一定犯罪数额才构成犯罪不同的是,本罪是危险犯,构成此罪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后果,只要足以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就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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