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期间生产销售“假口罩”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李志维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21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同前述的问题一样,在此情况下,同样存在行为人的生产销售假口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又触犯了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适用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显然,非法经营罪是重罪。当前在举国上下乃至全球都在防疫的特殊时期,防疫可用口罩关系着公众健康的防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是对公众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和恶意侵害,一旦被查获,不仅要受到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趁机发国难财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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