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刑法规制
姜康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摘要:刑法作为我国极具威慑力的部门法,在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应充分发挥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制作用,进而从源头遏制新冠肺炎病毒的传播。在当前刑法体系下,已经存在既有的野生动物保护罪名,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而在当前疫情下,秉持刑法谦抑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考虑适用其他罪名,以实现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全方位规制。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野生动物保护刑法规制
2020年春节来临之际,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席卷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启动一级响应措施,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我国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PHEIC),可以说这次新冠肺炎对我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痛定思痛,在我们深刻反思引起这次重大疫情源头的时候,越来越多的证据指向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存在的野生动物交易行为,这不禁让我们同17年前爆发的SARS病毒疫情联系在一起。因此,“野生动物”的话题甚嚣尘上,“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打击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问题”等都成为了热点话题。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距离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最近一次修订后4年,新的修法计划又被提上日程。通过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工作,以依法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1]
笔者系统地梳理了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专家学者提出的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如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组织专家学者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九个建议;[2]二是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多部门、多条线”监管和执法,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刘丹提出的“对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走私、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实行全链条监管”;[3]三是发挥刑事法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作用,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坚提出的“现行刑法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罪名需扩充以震慑相关高风险行为”[4],又如倪震、王倩律师提出的“食用野生动物入刑”等。笔者认为上述论述颇具建设性,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大有裨益,但上述内容聚焦于“未来式”的建议,具体落实到法律、制度及实践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刑事司法实务工作人员,更多的关注点是当前的涉野生动物的案件如何更有效的办理,以保护野生动物,杜绝疫情的进一步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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